关于加强甘肃省领军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132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培养造就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一步完善甘肃省领军人才管理服务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加强甘肃省领军人才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引领驱动,围绕服务保障全省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进一步完善省领军人才选拔、考核、退出和管理服务机制,激励领军人才在科研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推广、学科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规范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推荐人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根据我省重点任务部署、重大项目建设领军人才需求和空缺名额,制定选拔工作方案,明确选拔数量、条件和分配名额。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一)个人自荐。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甘肃省领军人才申报表》。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推荐候选人,必要时可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按照分配名额,组织行业领域专家评审会进行评议,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后报送省人社厅。
中央在甘新闻机构、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分别由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推荐;其他中央在甘单位按照分配指标和程序要求直接报送省人社厅。
(三)组织评选。省人社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集中综合评议(必要时可邀请省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与评议),初步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四)公示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不得申报推荐情形: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技能工作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刑事处罚的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未作出明确处理决定的人员;事业单位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三、强化考核激励
(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加强省领军人才日常管理的重要方式,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可结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实施。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领军人才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并综合考虑领军人才轮岗交流、兼任岗位、参与公共事务等因素。其中,考核内容应包括领军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和在岗状态;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按照领军人才选拔推荐渠道,于每年年底前报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人社厅。
(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社厅会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各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完善以下五个方面工作机制:
1.健全考核指标体系。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根据《办法》明确的考核指标基本内容,结合本领域领军人才特点和职业属性,分类补充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侧重考核基础性和长线性贡献,应用开发类、产业创新创业类领军人才侧重考核创新成果、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侧重考核有影响力的代表性作品和重大成果。探索实行代表性成果和其他业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2.成立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分别由省委宣传部以及省教育、科技、工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成立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教育、科技、工业、农林牧渔水利环保、医疗卫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也可视情况增加相关领域考核委员会或成立市州考核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牵头部门、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业内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量化考核结果,负责对本专业领域领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
3.确定考核不称职等次。聘期内创新成果较弱、工作实绩不突出、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不明显,特别是业绩成果累积分不足60分的领军人才,确定为考核不称职等次。
4.关于院士考核。聘期内从我省当选“两院”院士的领军人才,可不受名额指标限制,直接推荐为考核优秀等次。
5.关于考核年限。领军人才原则上3年聘期期满进行聘期考核,聘期内,第二层次领军人才以新的业绩入选第一层次的,以新聘期为准。
四、完善退出机制
(一)领军人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不再符合领军人才条件情形”执行,退出领军人才队伍:
1.聘期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2.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3.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签订目标责任书、未完成聘用工作的;
4.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或一线技能工作,用人单位申请退出的;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领军人才存在《办法》第三十六条及上述第五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省人社厅,经核实无误后,自变动次月起停发领军人才津贴。省人社厅对变动人员进行汇总,报省委人才办备案。
(三)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社厅报省委人才办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
1.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2.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3.领军人才存在退出情形3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五、加强管理服务
(一)分层落实工作职责。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科学合理划分领军人才管理职责。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创新推进各项工作。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履行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激励、考核和服务保障的主体责任。
(二)实行目标管理。聘期内领军人才与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聘期目标任务和培养措施,由省人社厅按规定落实津贴待遇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聘书。责任书应包括聘期内领军人才在科研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推广、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预期工作情况;发挥传帮带作用,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人才团队的预期工作情况;积极参与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主管部门各类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等社会公共事务预期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为领军人才提供的培养扶持措施等。
(三)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各市州、省直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将领军人才纳入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带头,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分工明确联系服务对象,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性联系沟通,强化政治引领、思想引导和服务保障。建立跟踪管理服务制度,对领军人才实行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等特殊政策,妥善解决领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领军人才聘期内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获得的重要表彰奖励、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以及存在的变动、退出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省人社厅。
(四)杜绝“唯帽子”现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人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领军人才评价中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让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在各类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不得将领军人才作为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充分考虑领军人才的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薪酬待遇,配置相应的学术资源,避免简单与领军人才称号直接挂钩。
本通知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31日